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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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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精选】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出、入井人员清点由井口值班员负责。井口值班员必须及时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井口值班员在清点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出现任何差错。发觉出井人数与入井人数不符时,立即查明缘故,并向值班矿长汇报。做好出入井人员的台帐登记,统计工作,如实填写《煤矿出入登记本》。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第二章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第五条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

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五十六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煤矿企业在出入井时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出井清点的基本制度。入井前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注意休息好:下井前一定要注意吃饱、睡足、休息好,不***、不打架,做到心情愉快,保持精力旺盛。入井前严禁喝酒:喝了酒的人,往往神志昏沉、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生产中极易出现差错,甚至酿成事故。

第1条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第2条凡入、出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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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探讨?

1、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探讨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2、作业规程是指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流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很明显,作业规程已经含有技术措施的内容在里面了。一般作业规程是单位里用的,而施工措施是针对某一项工程做的。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4、煤矿作业规程是一套详细的操作指南,旨在确保煤矿工人的安全,并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规程涵盖了从矿井的开***、运输和储存到煤炭的处理和最终产品的制造等各个环节。比如根据用户的需求,煤炭可以被加工成各种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5、安全员:根据《作业规程》要求,管理好***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如井巷规格、顶板支护、铺轨质量等等;监督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制止“三违”行为;协助作业人员处理难度、危险度较高的工作等等。

6、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指导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宝。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工效和工程质量,避免违章作业,减少人身、设备和财产损失,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当今国家煤矿重大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需自由裁量,应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针对煤矿违法行为的裁量,遵循《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正确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井下背板材料还能使用木柈子吗?在哪个文件规定的?

可以使用,但是根据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井筒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巷道交叉点、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头硐室20m范围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

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

1、第十三条 建立省地方煤矿开发基金,用于地方煤矿的发展、技术改造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安全与生产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年产九万吨以下的煤矿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

6、年7月31日前,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成立考核评估组对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现有“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履职能力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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