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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区水泵规定

简述信息一览:

煤矿安全规程对主排水泵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最好是一台泵就能达到所需要求的排水能力。因矿井水泥沙含量较大,应选择 MD型耐磨多级离心泵。根据水泵产品分类,机运科建议选用MD280-43×4型矿用耐磨多级离心泵。此水泵功率为200KW,扬程为172m,流量为280m3/h,效率约为77﹪,重量为907kg。

煤矿安全规程采区水泵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行,必须制定单机运行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 过24小时。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备用泵全部开启,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各种参数认真记录备查。

煤矿矿井的设计中,主、副水仓是关键组成部分,它们需要能够互相切换使用,以确保在清洁或维护一个水仓时,另一个水仓能够继续正常运作。 对于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以及生产矿井的新水平,如果矿井的正常涌水量达到或超过1000立方米每小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足够存储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采区水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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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防治水规划和年度***的编制与执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监测和分析。 增加对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频率,强化了预警和预防机制。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点如下:保持稳定:修订后,书中关于防治水的条款总数保持在44条,不增加或减少,保持了整体格局的稳定性。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对水灾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该章节涵盖了从一般规定到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井下排水、探放水等方面的内容。井下水灾的防治主要涉及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及明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积水区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同时,还需配备能够应对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排水泵房设施。

改扩建矿井排水系统改造设计?

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设计在主排水泵房附近设置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潜水电泵设置在+1290m水平主排水泵房水仓附近,设备选用1台BQ275-498/13-630/W-S型潜水泵,配1台4极、10kV、630kW隔爆潜水电机,排水管路选用1排D273×10无缝钢管。

二十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能力提高的矿井,应当按照设计和有关规定建造永久性水仓。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掘工作面或者其他作业地点涌水量大于5m3/h时,应当安装涌水量测定装置。

无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改扩建期间在非改扩建区域违规生产;整体承包煤矿后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

当年,扩建工程正式启动,包括跑道的延伸和新航站楼的建设。跑道长度从原有的3200米增加到3600米,宽度60米,达到了4D级飞行区标准,通过在原道面上加铺沥青混凝土三层实现。此外,还包括防吹坪的改造、助航设施、围界、巡场路、排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煤矿-井下排水系统建设的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需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设置临时排水系统。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小时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需大于8小时正常涌水量。水仓定期清理。

2、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3、第四十一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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