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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

简述信息一览: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所有***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第二条***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矿井必须建立对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管理检查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组织和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检查人员,并且严格管理,把瓦斯管理和监测作为矿井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管好,保证矿井安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据小编了解隧道瓦斯监测方法主要包含的内容,矿井必须建立对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煤矿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区回风、所有***掘工作面、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防治水规划和年度***的编制与执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监测和分析。 增加对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频率,强化了预警和预防机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点如下:保持稳定:修订后,书中关于防治水的条款总数保持在44条,不增加或减少,保持了整体格局的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对水灾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该章节涵盖了从一般规定到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井下排水、探放水等方面的内容。井下水灾的防治主要涉及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及明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积水区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同时,还需配备能够应对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排水泵房设施。

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二篇第六章防治水部分,这一改动旨在强化煤矿的防水安全措施,提升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新规定旨在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水患引发的事故,确保煤矿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局长骆琳在公布这一决定时强调了其重要性,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精选】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1、第一条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决定等。第二条在矿长和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井下通风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确保井下各通风地点按有关规定分配足够新鲜风量,并合理分配,杜绝瓦斯煤尘等恶***故的发生。

2、一通三防,即矿井的通风、防尘、防瓦斯和防火,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煤矿企业为了实现全面而有效的管理,构建了健全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化管理为核心,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为基石。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隐患排查制度的制定,以及科学化的通防管理,煤矿企业显著提升了安全防范水平。

3、第一条负责本班(组)一通三防的技术组织、管理、生产工作。第二条积极配合通防工区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班(组)的一通三防工作。第三条协助通防工区区长组织制定本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规定是什么?

1、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第五条: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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