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防治水规划和年度***的编制与执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监测和分析。 增加对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频率,强化了预警和预防机制。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点如下:保持稳定:修订后,书中关于防治水的条款总数保持在44条,不增加或减少,保持了整体格局的稳定性。
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井工部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1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修订后的特点:一是保持稳定。
5、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二篇第六章防治水部分,这一改动旨在强化煤矿的防水安全措施,提升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新规定旨在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水患引发的事故,确保煤矿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局长骆琳在公布这一决定时强调了其重要性,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751条精简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一)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此次修订的新版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保持原有的稳定结构,新增加了重点条款的名词解释和事故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次,注重实际操作,对规程修改中可能遇到的关键问题和难点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反映了最新的法规、技术和工艺,对《煤矿安全规程》的重要条款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解释。
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准绳。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煤矿安全规程》自1951年9月颁布以来,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是2016年全面修改后的部分条文修改。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1、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范围、开***年限、积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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