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内容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突出煤层***掘工作面必须***用远距离放炮,具体放炮位置和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石门(包括斜井、断层)揭煤时,必须严格执行地面放炮规定。此时,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地面,并切断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所有动力电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一次性装药、一次性起爆,严禁分次放炮。
2、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第二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3、凡是石门(含斜井、断层)揭煤,应严格执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井下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并切断井下(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动力电源。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分次放炮。所有***脚线应扭紧,并悬在空中,不得与水、金属等导电体接触。
没有具体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里只提到应***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进行勘探,并没有明确安全距。《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第十条“井巷揭煤前,应***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异常区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头风筒距迎头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8米;低瓦斯矿井煤和半煤岩风筒距迎头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6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主要有哪些?主要有明火、电火花、电器失爆、电弧或炽热金属表面的部件、放炮火焰、自然发火以及摩擦火花。
确实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的原则,现实中又要求“有掘必探”,这是部分省份,比如率先由山西省提出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的再强化、再细化、再深化。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保护装置应设置有:机头、机尾越位保护、重锤下限位保护装置、钢丝绳寿命极限保护、全巷道沿线紧急停车保护、上下坡掉绳保护装置、上下人到站语音提示、断绳保护、吊椅防过摆减速机温度油位等安全装置。
2、【答案】:1)巷道倾角不应超过25。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大不得超过30;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乘座间距离不小于5m。
3、架空乘人装置的传动装置、机尾回头轮,***用落地式安装时,应***用砼基础;***用架空式安装时,应***用钢梁框架结构,其尺寸和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
4、井下候车安装标准:安装工程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改变设备供应商的原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的随礼技术文件中的说明书及图纸要求。
5、先保护后捕绳 防脱绳保护装置必须做到先保护后捕绳,保护开关的安装位置应贴近托绳轮且在捕绳器之前(按乘人前进方向),当掉绳时,钢丝绳应先碰触检测开关,在触发保护停车后再掉落至捕绳器上。
6、首先,乘人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以确保其结构、材料、工艺等均符合要求。同时,对乘人装置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进行严格测试和认证,遵循一定的试验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其在使用中不出现安全隐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于2003年7月2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并于当日起施行。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确保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促进煤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3、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如下:(1)向井下供给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井下人员的需要。(2)冲突和排出有害气体和浮游矿尘,使之达到安全浓度以下,保证安全生产。(3)调节井下的温度和湿度,提供井下适宜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4、矿井必须拥有完整的***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这些证件应当处于有效状态。 矿井应建立与安全生产实际、灾害防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体现“红线意识”和“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矿井应制定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单位实际相符的安全生产目标。
5、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和***。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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