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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检查工

简述信息一览:

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1、XX矿业集团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凡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低瓦斯没有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中有电器设备的地点,必须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2、三专两闭锁是指什么“三专”是指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设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煤矿瓦斯检查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制定定期监察***,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4、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年组织了国内行业专家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系统修订,出台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

5、该***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瓦斯涌出异常或者涌出量较大的***掘工作面,应当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在高瓦斯矿井中,***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取开***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煤矿瓦斯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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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 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

国家对瓦斯巡回图表有规定吗

国家对瓦斯巡回图表有明确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过20分钟,将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图表标明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

进入检查区域后,按巡回图表所拟定路线及时间依次达到各检查点。瓦斯测定 一手将连接瓦斯入口的胶管按二氧化碳吸收剂管用探仗伸向测点(距离巷道顶200板mm以下处)手压气球10次以上,待测气体入气室,然后收回探仗,打开目镜护盖。

负责对井下各地点瓦斯的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或停电撤人,并汇报调度人员进行处理。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中交接班的规定,巡回检查人员按巡回图表及时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瓦斯探头应在距工作面不小于5m处。出风口后风流不稳定,因此为实现监控有效,有矿井在风筒出风口前增设探头。

煤矿一炮三检是指

1、法律分析:“一炮三检制”是:***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三人都要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煤电钻打眼作业。

2、“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3、煤矿“一炮三检制”指***掘工作面或其他爆破作业地点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达到1%,不准爆破。

4、煤矿一炮三检指的是:在煤矿放炮作业过程中,分别在炮前、炮后以及工作面风流中进行三次瓦斯浓度的检测。详细解释如下:在煤矿的放炮作业中,为了保障作业安全,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其中一炮三检是重要环节。

5、一炮三检制度是指在煤矿***掘工作面的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三个关键环节,必须由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三人共同在现场进行瓦斯检查。具体规定如下: 装药前检查:在装药前,三人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1%,则不准装药和放炮。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细则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煤矿应当依法取得***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于2003年7月2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并于当日起施行。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确保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促进煤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如下:(1)向井下供给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井下人员的需要。(2)冲突和排出有害气体和浮游矿尘,使之达到安全浓度以下,保证安全生产。(3)调节井下的温度和湿度,提供井下适宜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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