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标准最新,其中也会对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预防冒顶的方法和规定:第五十条 ***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瓦斯对空气的相对密度是0.554,在标准状态下瓦斯的密度为0.716kg/m,瓦斯的渗透能力是空气的6倍,难溶于水,不助燃也不能维持呼吸,达到一定浓度时,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并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瓦斯在煤体或围岩中是以游离状态和吸着状态存在的。煤矿瓦斯则是指的天然气。
煤矿井下回***工作面的回风巷内一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0024%,也就是俗称的24个ppm。
**严格管理火区:** 加强对井下火区的管理,防止火源引发瓦斯爆炸。 **执行放炮制度:** 在执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制度,确保安全。 **区域性通风管理:** 确保区域性通风机管理工作到位,并配备风电闭锁装置,防止因通风系统故障导致的瓦斯积聚。
防爆电机不得随意拆卸;拆卸检修时,不能用零件的防爆面作撬棒的支点,更不允许敲打或撞击防爆面。拆卸电机时,应先取下风罩、风扇,再用套管板手拆卸端盖和轴承盖的螺栓,然后,用圆木或铜棒沿轴向撞击轴伸,使端盖和机座分开,最后取下转子。
.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载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煤矿安全检查员数量按煤矿年生产能力来规定:9-15万吨/年4人,15-30万吨/年6人 , 30-45万吨/年25人 ,45-60万吨/年30人, 60-90万吨/年35人, 90-120万吨/年50人。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若煤矿自然发火问题严重且未***取有效控制措施,将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必须拥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否则将被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 新建煤矿在建设过程中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煤矿在改扩建区域生产,以及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在其他区域生产,将被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矿井重大瓦斯事故隐患:主要包括瓦斯超限、瓦斯抽***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等。瓦斯是煤矿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矿井重大水灾事故隐患:涉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抗灾能力不达标等。水灾事故在煤矿中同样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可能造成矿井淹没等严重后果。
煤矿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的制定、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情况。
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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