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煤矿企业详细申报其基本情况,包括煤矿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矿井类型(井工矿或露天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煤工艺(如炮***、高档普***或综***)、建井日期、投产日期、设计能力以及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等。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六日 的安全承诺书 篇3 做为监测工的班长,我承诺在工作中做到如下几点: 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监测工必须熟悉各种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接线、编号、安装程序及系统线路的布置。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切实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冲突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各项安全制度。 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实施。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井下运超长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掘进井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掘进井巷、煤矿安全规程井下运超长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
上一篇
煤矿机械大队年度总结汇报
下一篇
古代煤矿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