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2、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
3、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有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情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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