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矿安全规程 > 正文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

简述信息一览:

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涵盖多方面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针对某一工程现场条件、预期目标指定的法律文书;《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涵盖操作步骤和程序、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维修等内容。

2、法律分析:三大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并多次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开***、通风、防火等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

4、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写颁布并进行了多次修订的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开***、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

5、煤矿的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撰写的关于安全方面的准则。《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煤矿不同工种岗位人员应知、应会、规范化操作的技术标准,它是按照国家颁发的煤炭工业特有工种或岗位划分工种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1、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防治水规划和年度***的编制与执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监测和分析。 增加对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水害隐患排查频率,强化了预警和预防机制。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专门***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点如下:保持稳定:修订后,书中关于防治水的条款总数保持在44条,不增加或减少,保持了整体格局的稳定性。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对水灾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该章节涵盖了从一般规定到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井下排水、探放水等方面的内容。井下水灾的防治主要涉及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及明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积水区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同时,还需配备能够应对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排水泵房设施。

6、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二篇第六章防治水部分,这一改动旨在强化煤矿的防水安全措施,提升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新规定旨在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水患引发的事故,确保煤矿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局长骆琳在公布这一决定时强调了其重要性,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矿井重大瓦斯事故隐患:主要包括瓦斯超限、瓦斯抽***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等。瓦斯是煤矿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矿井重大水灾事故隐患:涉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抗灾能力不达标等。水灾事故在煤矿中同样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可能造成矿井淹没等严重后果。

2、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以上;煤矿或其上级公司下达超生产***指标;矿井生产量超过规定时间的可***期;同时生产超过两个水平或一个***掘工作面超出规定规模;瓦斯抽***不达标仍进行生产;***掘作业人员超过国家规定上限20%。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1、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2、煤炭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是一项关键管理举措,其目标是确保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包括已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合规运营。

3、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检。煤矿企业要组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写出自查报告,矿长和现场检查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年检情况汇总表于7月10日前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二)县煤炭主管部门初检。

4、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5、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6、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图纸,管理部门在60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则颁发,不合格则拒绝并说明理由。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矿井服务年限同步,期满后需提前90天申请延期。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需办理许可证,变更名称或开***范围需提前60天申请变更登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2、第25条指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设施监察是强制性的,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当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这个阶段要求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第四条强调,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保障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第五条规定,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需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而竣工并投入生产前,须经该机构的验收,以确认设施完备且符合安全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立法”: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懂法”:确保全体干部、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为“以法治安”打下基础。- “守法”:将安全规章制度贯穿于生产管理全过程,确保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石,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旨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5、法律主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煤炭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等。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