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煤矿避险设备设施的要求,以及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图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作用:六大系统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发挥重大作用,将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
通信联络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是煤矿井下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的重要手段。通过该系统,井下人员可以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同时,救援人员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向井下被困人员传递救援信息和指导。综上所述: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六大系统是***煤系统、运输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煤矿六大系统简称“***掘机运通”加排水系统。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可以为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提高煤矿系统工作人员的事故处理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以实现煤矿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的全面提高。
煤矿六大系统是***煤系统、运输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煤矿六大系统简称***掘机运通+排水系统。另外,将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六大系统环环相扣,提高作业安全,需严格遵守。
1、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岩层,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确保服务期间不受***动影响。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构成,具备双层隔离门结构,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以及必要的排水、排气系统。隔离门、墙应满足防水抗压、开闭灵活、密封可靠等要求,并设置观察窗。
2、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 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每人占用面积不得小于0.5 ㎡。(3)室内支护必须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电话。(4)室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少于0.3 m/min;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3、隔离门需达到井下密闭门的密封标准,安装防水抗压材料,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过渡室若使用移动式救生舱时,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门框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需掏槽,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不低于隔离门的安装要求。
4、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5、通讯联络:系统应能保证有效通信距离至少10km,无线通信距离至少100m。信号容量、终端设备功率和无线设备频率等需符合相关标准。 紧急避险:根据井下条件选择和布置避难设施,如固定式避难硐室、移动救生舱,并确保满足避难人数和安全要求。避难硐室需具备基本生存保障功能,并有清晰标识和使用说明。
6、临时避难硐室最新标准是避险人数不小于10人,不多于40人。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掘区域或***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所;煤矿井下临时避难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小于10人,不多于40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煤、放顶煤开***、连续***煤机、柔性***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2000]230号)。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指通过入井人员携带识别卡,确保能够实时掌握所有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系统。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自救器补给站井下布置标准与要求如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规定“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为了防止因避灾路线过长,在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灾区,同时在矿井压风管路砸坏等特殊情况下作为紧急避险应急设施。
矿井由于设备升级,更换新型自救器的,其设置间距不得大于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以分钟计)的50倍。井下应急避难所,是矿井下一个紧急避难的产所,既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同时食物等储备物品有利于矿工延续生命,也给救援提供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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