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二)严格矿井通风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个矿井同时回***的***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盘)区开***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第一篇“总则”确立了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障了职工对违章作业的***权。 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了煤矿开***、通风、防尘、防毒、防火等管理措施,以及提升运输、电气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操作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篇751条。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1、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2、在***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煤工作面同时回***。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3、安装在皮带机的进风侧,距皮带机距离100左右。
4、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必须安设瓦斯断电仪,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0.5%开***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参考资料《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第127页。
1、对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控制的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取措施进行监测,以便掌握瓦斯浓度超限后被控开关是否断电,具体方法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凡因故不能按《规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
2、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4、必须建立监测监控队伍,地面中心站每班配备值班员,井下每班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监测人员。井下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标校、故障处理和巡回检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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